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责任。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市、地、州、县(市、区)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认真抓。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分析本地区小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找准问题,查清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进一步理顺和落实有关部门的职能和安全生产责任,并要恪尽职守,通力合作。按照《通知》精神,对本地小煤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地矿、煤炭、劳动和工商部门要依法抓好办矿审批发证、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会要抓好安全管理的群众监督。办矿单位要依法开采,保证安全生产。今后在哪方面出问题就追究哪个部门领导的责任。
二、立即对小煤矿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各市、地、州、县(市、区)政府(行署)主管领导要亲自抓,从煤矿、地矿、劳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检察院等有关部门抽调得力干部组成工作班子,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小煤矿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小煤矿健康发展的原则,采取强有力措施,分类予以整顿清理。重点清理整顿无证矿,特别是国营煤矿井田范围内的无证矿。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威胁大矿安全的,予以定点划界,审核合格后补发有关证照;对完全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严重威胁大矿安全生产的坚决关闭;对不完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不威胁大矿安全生产又有开采和整改价值的要限期整改;小煤矿间距过密、互相影响生产及安全的,应促其联合、兼并。清理整顿工作一九九三年末要初见成效。国营矿区内的小煤矿的清理整顿工作,国营煤矿要派人参加,密切配合,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决定关闭的小煤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收回营业执照,公安部门要收回《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电业部门和转供电单位不准再给供电。对阻挠和破环清理整顿,无理取闹,强行或私自开采的,要依法惩处。建议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六、七月份对全省小煤矿清理整顿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对整顿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严格小煤矿办矿审批和安全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小煤矿的办矿审批、证照发放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办矿审批部门必须按《
矿产资源法》和我省有关规定,不具备办矿条件的决不能批准办矿、滥发证照。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要严加惩处。煤炭主管部门要切实搞好小煤矿安全管理,依法治矿。所有办矿单位都要按“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管理,不得以包代管,放任自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