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城乡居民使用电、水和煤气一律按户装表计量收费,取消各种形式的包费制,不得无偿转供。
凡未装表计量的用户,必须限期由主管单位组织力量,筹集资金装表,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供应部门可按最大用量收费,对拒不安装的要停供。
第四十条 各级节水管理机构要切实抓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七章 推进技术进步
第四十一条 省和各市、地、州政府节能管理机构要多方筹集、建立节能技术改造基金。省超收分成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应安排不少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节能技术改造。
第四十二条 生产高耗能产品的企业,必须把节能列为企业技术改造的重点,优先纳入计划,安排资金。
除《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可以从成本中开支的费用以外,企业为开发研制节能新产品,应用节能新技术,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所必须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仪表、试验装置和设备购置费,数额较小的,可以摊入当年产品成本;数额较大的,允许企业在三至五年内摊入产品成本。
第四十三条 各级科技部门和政府节能管理机构都要拿出一定的资金,用于节能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四十四条 经省计经委、科委组织鉴定通过的节能新产品,应列入省的新产品试制计划,并按国家《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规定》,对生产节能新产品的企业,自产品销售之日起免征节能新产品产品税、增值税二年,物资和能源供应部门要优先供给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已经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省机械电子厅要认真监督检查,不得生产。
各企业主管部门应对企业在用属于淘汰的机电产品和超过能耗标准的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清查,并作出具体规定,限期停用、报废或者改造、更新,严禁转移他用。
第八章 奖惩
第四十六条 节能先进企业、集体和个人的评选活动,省每两年进行一次,市、地、州及重点耗能企业可每年评选一次。省人民政府对在全国、全省节能先进评选活动中获得荣誉称号的先进企业、集体和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在我省的中直企业已由国家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的,省内不再重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