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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节约能源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为充分利用我省低热值燃料和油母页岩资源,推广沸腾锅炉,新增、改造和更新锅炉选型,必须与供应燃料相适应。低热值燃料生产地区和供应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应选用沸腾锅炉或其他能燃用低热值燃料的锅炉。凡因不按所供燃料购置锅炉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
  沸腾锅炉必须配有相应除尘系统,保证排烟含尘浓度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二条 对综合利用劣质燃料、油母页岩和森林工业剩余物的企业,按《国务院转发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在投资贷款和税收方面予以优惠。
  第三十三条 省科委、计经委对利用低热值燃料和油母页岩综合利用等科研课题要列项攻关。对该项科研有特殊贡献的人员要予以重奖。

第六章 城乡生活用能管理

  第三十四条 积极推广峰窝煤和动力配煤。城市峰窝煤和动力配煤生产线的建设,要实行投资包干和经济责任制,财政、银行和物资部门要在资金和物资上给予扶持。生产蜂窝煤应力争保本经营,供应市场蜂窝煤发生的亏损,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各级财政部门补贴。
  第三十五条 各级燃料公司应加强对蜂窝煤生产的管理,减少亏损。同时,要会同科研部门、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开发烟煤的无烟燃烧技术,利用本地区煤种制做蜂窝煤,研制、推广与之配套的炉具。
  第三十六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发展薪炭林,大力推广省柴节煤炉灶,稳步发展沼气,搞好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新能源的试点、示范工作。
  对节能新产品开发和经营省柴节煤炉具的企业,银行要积极扶持,优先贷款,物资部门对其所需原材料要纳入物资分配计划,对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给予减免税照顾。生产企业要加强经营管理,降低成本,保证质量,服务上门,以利推广。
  第三十七条 农村新建房屋的采暖,可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采用保温材料和太阳能利用设施。
  第三十八条 省计经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我省主要城市的煤气发展规划,抓好煤气工程前期工作。条件确实具备的市、县要加快煤气工程的建设,逐步提高城市气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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