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节约能源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标准部门要充实必要的能源标准工作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布的各项能源基础标准、能源管理标准和产品能耗标准。省标准计量局要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发布地方能源标准。
  第二十四条 各级标准部门要定期检查、考核企业执行节能标准的情况,并向同级政府节能管理机构提供综合资料。
  第二十五条 能源消耗实行定额管理是节能工作的一项基本建设。凡国务院主管部门没有制定行业产品能耗考核定额的,省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本着先进、合理的原则加以制定,并认真进行考核。
  根据企业达到的新水平,对考核定额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修订,作为能源供应、超耗加价、择优供应和节能奖励的依据。

第四章 能源供应管理

  第二十六条 煤炭和燃料油由燃料公司归口统一经营,其他单位经营时,必须经当地政府节能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成品油由省石油公司归口统一经营管理,其他单位经营时,必须征得省石油公司同意,报省政府节能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要坚持润滑交旧油“供新”的供应制度,对逾期、少交旧油的单位,石油公司可按比例减供新油。

第五章 工业用能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重点耗电企业的年度检修要安排在用电高峰季节,由省、市、地、州计经委(经委)会同三电办公室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检修时间。
  对不按批准的时间进行检修的企业,不保证供电。
  第二十九条 企业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和余热利用,要认真执行国家标准局《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和国家经委、计委《关于供热系统节能工作的暂行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节能管理机构要认真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对没有行业考核标准的主要窑炉,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同行业同类窑炉的先进管理水平,结合企业近几年的实际情况,制定等级标准,开展晋等升级活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