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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节约能源实施细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节约能源实施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正

吉林省节约能源实施细则
 (1987年3月26日 吉政发〔1987〕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节约能源工作,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省城乡一切单位、个人和中直、外省在我省的单位,都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节能管理体系

  第三条 省政府建立节能办公会议制度。节能办公会议由省长或主管副省长主持,成员固定。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省计经委为省政府节约能源管理机构,统一领导全省节电、节油、节煤、节水工作。每季度由省节约能源管理机构牵头召开一次会议,检查、督促、研究、部署和协调节能工作。
  第四条 省直耗能厅局要明确一个处(室)为节能管理机构,配备适应节能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省三电办公室、燃料公司、石油公司和省节水管理机构为省专业节能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全省电、煤(包括燃料油)、成品油和水的节约工作。省直耗能厅局的节能管理机构和省专业节能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本部门(本行业)的节约计划和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季度、年度节约统计表表报的汇总和报送工作。
  (二)负责编制本部门(本行业)的节能措施计划和规划;参与节能技措项目的审查与管理;总结和推广节能新经验、新技术。
  (三)主管本部门(本行业)能源消耗定额工作,监督定额的执行情况。
  (四)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能源消耗定期进行核销,代收能源超耗加价款和罚款。
  (五)行使省政府节能管理机构授权的其他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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