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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办法[失效]

  4、从项目的设计、设备制造、供应和安装调试到试车投产的工程技术设备成套招标。
  第七条 招标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公开招标:由招标主持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刊播招标广告,进行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由招标主持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后,向具有承包能力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进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至少应在三个以上单位中进行。
  对某些复杂的机电设备以及工期紧迫的项目所需设备,可以选择有承包能力的生产单位进行议标。
  第八条 招标程度:
  1、招标主持单位刊播招标广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2、招标主持单对投标企业进行前期资格审查;
  3、招标主持单位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4、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地点密封报送投标文件;
  5、招标主持单位当众开标,组织评标、询标,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6、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签订经济合同。
  第九条 招标广告和招标邀请书应明确招标的内容、要求及投标者的资格、日期、方法和保证条件以及开标日期。招标广告和招标邀请书没有纳入的招标内容,可以写入其他招标文件之中。招标文件由招标主持单位制订。
  第十条 委托省招标办进行招标的,应由省招标办会同委托方参考批准的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及设备的现行价格确定招标设备的评标测算价或标底。对评标测算价和标底,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保密。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一条 凡有生产能力的企业和具有工程技术总承包能力的设计院和设备成套部门等单位(统称投标单位)都可以单独或联合参加机电设备投标。
  第十二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报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期限内将投标文件派人送交或挂号邮寄到招标主持单位,并应领取收条或挂号邮寄回执。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不符以及在招标截止期后送交的一律无效。  
  第十三条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者外,允许投标单位就部分招标内容或全部招标内容进行投标。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时须向招标主持单位提交下列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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