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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45件规章和文件(第二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22日)废止

吉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办法
 (1988年1月12日 吉政发〔1988〕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中开展竞争,保证重点工程的建设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机电设备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负责指导、检查和协调全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条 凡列入国家和省、市、地区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的建设项目,其所需的机电设备可以用招标办法择优选定承包单位的,都必须采用招标的办法进行。
  技术引进项目需要的进口机电设备,应道先在国内招标,国内招标解决不了的,可由有关部门办理进口手续。
  第四条 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在参与招标和投标活动时,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招标单位的招标活动,可以委托省招标办进行,并签订委托合同,规定违约责任。省招标办在接受招标委托时,委托方应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实行机电设备招标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列入国家和省、市、地区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
  2、具备审批项目机关批准的主要文件(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技术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3、建设项目的投资已经落实。
  第六条 建设项目所需机电设备的招标,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整个项目所需的全部成套设备的总招标;
  2、单项工程所需机电设备的分项招标;
  3、单台机电设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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