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石化厅负责提出所属炼油厂生产各类成品油的安排意见及需纳入统一导向配置的商品量报送省计委、省经贸委,并抄送省石油总公司。省计委会同省经贸委、省石化厅、省石油总公司确定地方炼油厂成品油生产计划和商品量计划。
各市、州、县计委和省森林工业集团按照省计委关于编制年度成品油需求计划的要求,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经济发展速度、产业政策、能源消费结构与节油政策,提出用油计划,逐级上报省计委,抄报省石油总公司。省石油总公司根据全省市场实际需要,提出全省成品油社会需求量建议,报送省计委。省物资集团总公司负责提出燃料油供求计划建议,报送省计委、省经贸委。燃料油的供应仍维持现行渠道不变。省计委在汇总和协调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下达全省成品油总量平衡计划、生产计划、资源分配计划,省经贸委、省计委负责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省内所需进口原油、成品油,包括一般贸易进口和来(进)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易货贸易、边贸、捐赠等各个渠道的进口,统一报省计委,再由省计委向国家计委申请进口配额。国家分配我省的进口配额指标全部分配给省石油总公司,并由其委托国家指定公司组织进口。各炼油企业今后一律不再接受国内来料加工。
三、关于原油、成品油价格管理及储备制度问题
吉林油田原油出厂价格按国家计委统一确定的两档价格及数量结构执行。所有炼油厂成品油出厂价格按国家计委统一制定的出厂价格执行。成品油批发、零售价格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原油、天然气、成品油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明电〔1994〕43号)有关规定执行。燃料油出厂价格执行国家统一定价,销售价格由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合理费用负担水平,分销售对象另行确定。
建立省级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和储备制度,以适应紧急应变、市场调控和平抑物价的需要。储备用油由省计委下达分配计划,省石油总公司安排就近从炼油厂直达供应,执行出厂价,不再通过批发环节,也不收取管理费。
三、成品油市场管理问题
省石油总公司系统是全省成品油流通的主渠道,对全省成品油市场供应和稳定负责。油田及各炼油厂的销售机构为成品油流通的辅助渠道,不得自行直接向市场销售成品油。
市、州、县石油公司及省石油总公司直属销售机构为成品油批发单位,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从事批发业务。分配给中央和省直供用户的成品油只限于自用,不得对外经营,否则相应扣减直供分配计划指标。所有成品油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成品油价格,不得擅自提价或降价销售,不得额外加收不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