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省经贸委关于原油、
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4年6月8日 吉政发〔1994〕2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计委、省经贸委《关于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的改革,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市场秩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统一思想,统一政策,统一行动,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的一系列政策规定,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关于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精神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改革方案涉及到的几个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原油资源配置问题
吉林油田原油除油田自用和合理损耗外,全部纳入国家统一配置。油田支援我省小炼油厂的加工原油和地矿部属企业副产原油纳入省统一配置。省产原油今后不再向有关部门和地方提供以油换电、换物和集资卖“青苗”原油。
省石化厅负责对原油生产及省内加工原油需求量测算,提出原油平衡及产销衔接方案的建议,报送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计委在协调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下达原油总量平衡计划和生产、分配及原油加工计划。省石化厅根据省计委下达的年度计划编制季度和月份原油产、销和加工计划,并分别下达给油田和各练油厂,定期召开衔接会组织签订合同,予以落实。
二、成品油资源配置问题
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航空用油、石脑油和燃料油。
吉化炼油厂、江南炼油厂、前郭炼油厂、吉林油田综合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纳入国家统一配置。省内小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商品量统一纳入省计划导向配置,原则上分配给炼厂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