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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暂行办法

  第九条 参加统筹的企业,必须按退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的数额,在每月十日前将统筹款存入企业的开户银行。对无故欠交的企业,由退休基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全年最高的月扣缴数额强行扣缴,同时按日计罚应缴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不按规定报表的,按日计罚应缴额千分之五滞纳金。在报表中少报工资总额的,除补交应统筹的金额外,并处以补交金额百分之五的处罚金。
  滞纳金和处罚金在企业税后留利中支付,转入退休基金。
  第十条 企业因亏损或破产暂时无力交纳统筹基金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退休基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以缓交,待有缴纳能力时补交。
  参加统筹的企业如发生破产、并、分时、对离退休人员的划分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到市退休基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退休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退休基金的作用要接受财政、审计、工会的监督,银行以不符合规定的支出有权拒付。
  第十二条 存入银行的退休基金,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退休基金。
  第十三条 退休基金不征税,不收附加费。
  第十四条 实行统筹以后,离退休人员与原单位关系不变,仍由原单位发放工资,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参加统筹企业的职工离退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需要提前退休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退休基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十六条 为了减轻未来企业的压力,形成保险基金的良性循环,在全市统筹基金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三作为积累金。
  第十七条 退休基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退休基金筹集、调剂、支付和管理工作,可以从全市统筹基金总额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具体比例由财政局会同劳动局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细则,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上级如有新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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