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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暂行办法

吉林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暂行办法
 (1987年9月8日 吉市政发〔1987〕58号)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退休职工生活,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依据《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离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统筹基金。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费用,实行统一筹集、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第三条 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坚持社会化管理与单位管理相结合,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社会化管理为主的方向过渡。
  第四条 市区所有全民所有制企业(铁路、电力系统除外)的全民固定工、全民企业中不独立核算顶编混岗的集体所有制职工、经劳动部门办理不辞不转手续的和一九六六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计划内临时工以及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均为退休基金统筹对象。财政不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也参加退休基金统筹。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职工、由民政部门支付退休费企业的职工、保留全民身份在集体企业开支的职工,不参加退休基金统筹。
  第五条 退休基金统筹项目:
  1.离退休金(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职工的退职费);
  2.生活补贴费(离退休职工领取12 ̄17元,退职职工领取10 ̄15元);
  3.副食补贴;
  4.粮煤补贴。
  其他项费用暂不列入统筹项目,仍由原单位按规定支付。
  统筹后,国家规定的退休职工新增加的福利补贴待遇,仍由原单位支付。
  第六条 退休基金按企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计算)加离退休费总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三点五提取。
  第七条 提取的退休基金,企业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八条 参加统筹的企业必须在每月五日前将《退休费用支出月报表》报市退休基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核后,按余额扣缴、差额拨付的办法,填写《退休费统筹扣缴拨付通知单》,送企业的开户银行,由企业的开户银行扣缴,由退休基金统筹委员会办公室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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