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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试行办法

  (二)承包经营合同执行阶段为盈亏的真实性、年度措标的完成情况和企业收入的分配。
  (三)承包经营合同期满或经营者离任为承包经营合同目标的实现情况和经营者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 企业承包经营责任的审计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和经营者,必须执行国家、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足额缴纳税金、利润及其它应缴款项。
  (二)不得挤占、虚列成本,少列收入,减少利润。
  (三)不得少摊、少列成本费用,多发工资、奖金,多提利润留成。
  (四)不得将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五)按规定编制财务决算,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第九条 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在编制年度决算的同时必须进行自审,并在年度终了后的十五日内向负责决其审计的机关或组织报送自审报告。
  企业在自审中发现的问题,应在年度决算中予以纠正。
  第十条 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组织接到企业自审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审计,并于每年四月末前,对被审企业上年的承包经营责任,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主管部门和社会审计组织、主管部门对所属公司(厂、站)作出的审计结果进行抽审。
  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对抽审中发现的严重漏项、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审计事项,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承包经营合同执行期间,经营者调离时必须经过离任审计。干部管理部门应在经营者调离前一个月通知审计机关或内审机构,由审计机关或审计组织按分工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审计机关和其他审计组织下达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和其他审计组织对承包经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应将其作为审批企业年终结算的依据,企业应将其作为调整年终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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