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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
 (1986年8月15日 吉政发〔1986〕10号)


  发展和推广散装水泥,可以为国家节约大量的原材料和资金,减少水泥损失,保证水泥质量,提高运输效率。根据国发〔1985〕27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通知》精神,为加快我省散装水泥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提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范围。
  1.提取节约包装费。水泥厂每向用户销售一吨散装水泥,收取节约包装费七元。其中百分之八十上缴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散办),百分之二十留给水泥厂作为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2.收取纸袋押金。每吨收纸袋押金四元。逾期不退还水泥纸袋的由押金作抵,其中百分之五十上缴财政,百分之五十上缴省散办,作为发展散装水泥的专项资金。
  3.为鼓励散装,限制袋装,对未完成散装计划,按袋装出厂的水泥,从文到之日起,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在散装水泥收取节约包装费七元的基础上,再从水泥厂收取二元,作为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取的二元,由企业自有资金支付。
  4.提取散装水泥设施折旧费。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投资修建、购置的散装水泥设施及设备等固定资产,各水泥厂应单独计算,提取的折旧费应全部上交省散办,作为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省统筹安排使用。
  二、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收缴。
  1.水泥厂必须按月填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统计表,一式二份,报省散办审核,将核定应上缴的专项资金上缴省散办,由省散办委托银行收款。
  2.水泥厂对专项资金必须如数缴纳,如有隐瞒不缴的,一经查出,除如数补缴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参与舞弊的会计人员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直接领导者的责任。
  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使用。
  1.散装水泥设施的建设和设施的购置。
  2.省散办每年从收取的专项资金总额中提取3%,作为新技术引进、科研试验、信息交流、推广宣传的费用。
  3、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的事业经费支出,包括散装水泥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经费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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