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放宽林业政策,创造良好的造林绿化环境
要认真贯彻“谁造谁有”的林业政策。凡义务植树,在国有土地上栽植的树木,林权归现在经营管理这些土地的单位所有;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林权归集体单位所有。对林权所有单位,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发给证书,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农民在房前屋后和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和收益归个人。农村居民采伐许可证。在采伐限额内有计划地适当扩大短期经营采伐面积,调动广大群众植树造林的积级性。
要全面推行林木生产商品化制度。森工企业和地方国营林场要加大林木生产商品化的步伐。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搞好林木资源有偿转让试点,运用商品经济机制促进造林绿化工作的开展。
要招商引资,加快造林绿化速度。省内外凡有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港、澳、台商和国外客商均可以资承包荒山荒地。承包荒山可以一定几十年不变,允许继承,也可以有偿转让。
要大力提倡联合造林。凡有条件的大型厂矿、企事业单位都可以到宜林地面积大的地区,投资投劳,与宜林地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实行横向联合造林,收益按比例分成。
四、调整造林绿化格局,建设生仿经济型林业
要转变现念,树立林业生态效益价值观念。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造林绿化的特点出发,既要讲求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也要讲求经济效益,增强造林绿化工作的活力和持续发展的实力。
要积极调整树种、林种结构,加大绿化匹配梯次,大力营造速生丰产林、经济林、薪炭林,努力提高造林绿化的经济效益。
要大力发展家庭绿化经济,栽花、育苗、栽葡萄、栽果树,发挥庭院经济优势,不断增加农民和林业职工的经济收入。
各国营苗圃和集体苗圃要改变育苗单一的局面,积级培育珍贵树种、观赏树种、花卉苗木,以适应造林绿化的需要。
五、认真贯彻《
城市绿化条例》,加快城市绿化步伐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从实际出发,积极组织实施十年绿化吉林大地规划中制定的城市绿化目标,重视城市大环境绿化,努力完成城市和县城新增绿地任务,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
要注重搞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经济开发区、住宅区的绿化。原有的绿地不准随意侵占,新建的居民区一定要按规定留够绿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