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松花湖拦网渔业管理的暂行规定[失效]

  第十条 《养殖使用证》有效期限为五年,每年检验一次。《养殖使用证》期满后需继续经营的, 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一条 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渔业资源繁殖保护规定,并进行必要的建设和采取相应的增殖措施。对占而不用满一年的,或者投放量低于每年每亩10厘米以上四公斤或夏花鱼种1000尾的,视为荒芜水面。投放鱼种必须在市、县(市)、区渔政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十二条 禁止采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方法捕捞鱼类及其它水生动物。
  第十三条 禁止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禁止破坏他人养殖水体或养殖、捕鱼设施。
  第十四条 拦网渔业者不得利用鱼类洄游规律采取“提网”、“压网”以及“挂门帘”等非法手段将拦网外的鱼类套归已有,确需修补拦网的,应向渔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修补。修补拦网必须在每年的四至五月或九至十月份进行。
  第十五条 禁止向拦网渔业水域排泄污水、污染物。不得在渔业水域涮洗含有毒物的器具。
  第十六条 拦网渔业经营者应在每年初第一季度内向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面使用费。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未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办理《养殖使用证》进行拦网养殖的,责令立即拆除,并处1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吊销《养殖使用证》,并处100元到10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养殖使用证》期满仍不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1000元罚款。限期内不办理延续手续的,责令停止其生产活动。其水面使用权收回另行分配。
  (四)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开发利用。当年未达到鱼种投放量的,责令不年补投,并按每亩处以0.5元罚款。逾期仍不开发利用,连续两年鱼种投放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吊销其《养殖使用证》。
  (五)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渔业者在自己的拦网内用炸、毒、电的方法捕捞鱼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养殖使用证》,并处以500元到5000元罚款。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