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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农民负担管理办法[失效]

  第八条 提留款和村统筹费,一般应按经济收入分摊,个别项目也可按土地或劳动力分摊。乡(镇)统筹费应按不同产业的收入分摊。
  凡在当地居住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联户企业和乡办村办企业等,可按征税额的1%交纳公益金、管理费和统筹费。
  第九条 提留款和统筹费实行全年统算统收,具体须由村民委员会与农户于每年年初签定合同,并须按合同的规定上缴和兑现。
  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确实无力兑现提留款、统筹费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减收、缓收或免收。
  第十条 提留款和统筹可由乡(镇)经营管理站统一代管,专户存储。有条件的村,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批定专人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行管理。
  第十一条 提留款和村统筹费由村民委员会提出预算方案,经村民或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乡(镇)经营管理站备案。
  乡(镇)统筹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预算方案,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提留款由村使用,统筹费由乡、村两级使用。
  第十二条 农村义务工(包括植树造林、公路建勤、修缮校舍等用工),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不超过10个标准工,每户每年不超过2个标准车工日。
  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增加义务工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农村义务工,以出劳动力为主。不能出劳动力者,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可以资代劳。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承担义务工的,由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可酌情减免。
  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劳动积累工,不属于义务工。
  民兵训练顶义务工。
  第十四条 村社干部实行定员配备、定额补贴,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村半脱产干部一般不得超过3人。
  (二)村干部补贴向农民提取部分,不得超过本村劳动力年承包纯收入的平均水平。
  (三)村级误工补工干部不得超过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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