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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办法

长春市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办法
 (1989年6月2日 长府发〔1989〕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建立良好生态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土保持工作必须贯彻执行预防为主、治管结合、因地制宜、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除害兴利的方针。
  第三条 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水土保持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年度计划。并纳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讨论,并发动群众搞好治理维护。
  第四条 凡我市所有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及水土保持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为水土保持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加强对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建立市、县(市)、区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由市计委、经委、科委、建委、财政、水利、农业、畜牧、林业、乡企、土地、工商、环保、交通、公安、司法、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组成,由一名副市(县、区)长任主任。其办事机构为市、县(市)、区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县(市)、区水土保持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等日常工作。各乡(镇)也要相应建立水土保持委员会,由一名乡(镇)长任主任,组成部门由各乡(镇)自行决定,其办公室设在各乡(镇)水利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各级水土保持工作机构应接受上一级水土保持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级水土保持工作机构的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水土保持查勘、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协调与水土保持有关的各项工作。
  (五)负责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业务培训和宣传工作。
  (六)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水土保持经费和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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