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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动物及动物性产品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负责《兽医卫生合格证》的审批、发放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动检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有关动检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
  (五)负责动检监督管理工作的调研和信息交流工作。
  (六)负责其他动检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动检监管机构内设监督员。监督员经市畜牧行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监督员证书、证章。
  监督员的工作受同级动检监管机构的领导并受上级动检监管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十条 动检监管机构处理动检违法行为及案件,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一)县(市)、区级动检监管机构管辖下列动检违法行为及案件:
  1、本辖区内的动检违法行为及案件。
  2、畜牧行政部门和上级动检监管机构指定办理的动检案件。
  (二)市动检监管机构管辖下列动检违法行为及案件
  1、跨越两个县(市)、区以上的动检案件。
  2、畜牧行政部门和上级动检监管机构指定办理的动检案件。
  3、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动检案件。
  第十一条 动检监管机构的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是畜牧行政部门及其动检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并具有中等以上兽医专业学历。
  (二)熟悉兽医业务,连续从事兽医工作五年以上,具有独立动检监督管理工作能力。
  (三)熟悉和掌握有关动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十二条 监督员职责:
  (一)有权进入动物饲养、动物性产品经营及有关兽医卫生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合理采样,索取资料。
  (二)有权纠正和处理单位或个人违反动检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负责所辖区域的国营、集体和个人所属的动物、动物性产品的经营、屠宰、加工、贮藏、运输等现场及各个流通环节的动检监督检查,根据情况进行抽检、补检、重检,发现有扩散病源的动物、动物性产品有权封存检验。
  (四)负责兽医卫生检疫员检疫结果和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承办畜牧行政部门和动检监管机构交办的动检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动检监管机构和监督员应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充分保护动物、动物性产品经营、屠宰、加工、运输、销售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无故拖延或拒绝案件的处理。凡有上述行为者,畜牧行政部门应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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