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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长春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12月2日 长府发〔1991〕97号)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开发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开发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经批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条 开发资金是国家财政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各级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开发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以增加粮、油、肉类产量,增加农业发展后劲为主要目标;
  (二)以治理涝洼地,改造中低产田、发展水田灌溉,推广农、林、水、畜牧科技成果为主要内容,因地制宜,实行水、田、林、路综合开发;
  (三)开发一片,完成一片,不留缺口,确保形成稳定的生产能力;
  (四)实行民办公助,无偿支援和有偿扶持相结合。
  第五条 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开发区内经批准的下列各项支出:
  (一)为开垦宜农荒地、改造中低产田及改良土壤购置必需的农业机械、小型化验仪器的补助支出;
  (二)农田水利建设(包括修建小型水库、排灌站等)和水土保持工程补助费,已建成的大中型水库、灌区、涝区等水利骨干工程的渠系配套工程补助费;
  (三)建设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经济林所需的种子、菌木和苗圃生产设施补助费;
  (四)推广农、林、水、畜牧新科技成果的技术培训、试验和示范区的补助费;
  (五)畜牧业所需的良种繁育、设备购置等生产性支出;
  (六)培育优良品种必需的生产设施建设、良种试验、示范补助费;
  (七)改良草场的机械作业和种子补助费;
  (八)农、林、水、畜牧技术服务站必需购置的仪器设备补助费;
  (九)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贴息补助;
  (十)经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下列各市支出不得在开发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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