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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

  (四)有与经营规模、承担的项目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机构及条件;
  (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农机维修点申请开业,须填报《农村机械维修点技术登记表》,由其主管部门审核(个体户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农机管理部门按开业条件和专级标准进行审定,合格者发给《农村机械维修点技术合格证》。
  第十二条 农机维修点等级审批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级维修点由长春市农机局组织审定,报省农机局批准,报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备案。
  二级维修点和燃油泵、曲轴、电机等高级专项维修点,由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审定,报长春市农机局批准,报省农机局备案。
  三级维修点和一般专项维修点、流动修理户,由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审批,报长春市农机局备案。
  第十三条 农机维修点凭《农村机械维修点技术登记表》和《农村机械维修点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后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十四条 对已经营业,尚未领取《农村机械维修点技术合格证》的农机维修点,须向当地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考核,合格者补发《农机维修点技术合格证》,不合格者不得继续营业。
  第十五条 农机维修点开业条件改变时,应及时向农机管理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农机维修点歇业、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当地农机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缴《农村机械维修点技术合格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农机维修点开业、变更和注销由长春市农机局发布登记公告。

第四章 农机维修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农机维修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农机修理技术标准和修理工艺维修农村机械;
  (二)修理所用的零部件(包括修复和加工的零部件)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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