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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主要农作物种子实行专营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主要农作物种子实行专营的决定
 (1990年10月17日 吉政发〔1990〕55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管理,保证种子质量,实现种子计划生产、计划供应,保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更好地发挥良种在农业生产中的增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对我省主要农作物种子实行专营。
  一、杂交玉米良种和杂交高粱良种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部门所属专业种子经营单位(种子公司或种子站,下同)专营;杂交玉米原种和杂交高粱原种由省种子总站(省农作物种子管理部门)组织省、地两级农业行政部门所属的专业种子经营单位专营。
  二、有条件生产专营种子的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国营原(良)种场,可与同级种子专营单位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实行联营,所生产的种子纳入全省种子生产、供应计划,由同级种子专营单位经营。
  三、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可以依法生产、经营自已培育并经过审定的属于专营的优良种子,并纳入全省种子生产、供应计划。
  四、有条件经营种子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可以代销本县(市)专业种子专营单位经营的种子,县(市)专业种子专营单位要给予合理让利。
  五、各级专业种子经营单位要切实搞好专营种子的生产、收购和储备工作。对专营种子,要在品种上和数量上保证供应。  
  六、种子产、购、供、销之间要严格实行合同制,对没有种子购、销合同的,不保证种子供应;签订的种子产、供、销、购合同必须认真履行,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插手干扰合同的兑现。
  七、各级经营专营种子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切实保证质量,严格坚持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持有种子检验、检疫合格证书,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违者严肃处理。
  八、经营专营种子的单位均须认真遵守国家和省的各项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规定的销售价格,不准变相涨价和随意提价。严禁在办理种子调拨手续过程中加收费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除外)。严禁利用专营的权利搞非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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