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深化企业改革,稳定和完善农垦的基本政策。各农场要在实行领导班子集体承包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全员承包。要建立健全企业指标考核体系和与其相配套的分配制度、劳动用工和干部人事制度的综合配套改革,逐步实行劳动优化组合,积极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向苦、脏、累、险和一线生产岗位倾斜。有条件的企业要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把职工劳动报酬与劳动贡献挂起钩来,发挥工资的激励作用,逐步做到职工能进能出,分配能高能低,干部能上能下。要进一步完善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统与分关系,眼前和长远利益关系,防止分配不公和负盈不负亏。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强化服务职能,搞好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和全方位的服务,通过服务搞好经营。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场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积极推行劳动保险制度改革。要稳妥地进行组织结构调整,发展农垦企业集团。
三、几项政策问题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农委等单位关于解决国营农业企事业职工户口粮食关系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国发〔1980〕212号)解决国营农业企事业职工户口粮食关系问题。一是科技人员和中小学高级教师可享受社会同等待遇。二是以生产特种经济作物而不生产粮食的国营农垦企业职工当前吃商品粮的,保持商品粮供应关系不变。当前吃自产粮的现有职工(不包括调出的)应与所在地的县以上粮食和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职工口粮自给数量,不足部分(或全部)由粮食部门供应。三是按政策规定,恢复过去曾吃商品粮,后来压缩吃自产粮的职工的商品粮供应关系。农垦企业干部,如因工作需要调往城镇和符合条件退职退休安置在城镇的,凭调出、调入地组织、人事等部门的调动证明,应准予办理户口和城镇粮食供应关系转移手续。工人(吃商粮的)调动,按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请各市、县政府要督促落实此项政策。
(二)今后各级人事部门在下达干部增员计划时,应给农垦系统安排一定的指标,用于解决具有“五大”毕业生学历并长期从事干部岗位工作、成绩优秀、贡献突出的以工代干人员。要分配一定数量的大、中专结业生到农垦企业工作。
(三)要认真落实国家农、财两部财务包干办法。今后,个别地方收缴农垦企业的利润还要专项用于农垦事业发展。不得随意向农垦企业收缴利润,不得截留或挪用农垦专项费用。
(四)考虑到国家农场的各项事业建设都要自已办的实际困难,今后教育部门可根据办学的情况,酌情把教育费附加返还给办学单位,以国营农场为主体建设的城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返还给农垦企业。各级政府可酌情减免或部分返还农林特产税给农垦企业,用于发展生产和自办社会性事业。任何部门不得向农垦企业滥拉资金、滥摊费用、滥派义务工,以减轻农垦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