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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旅游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 旅游涉外定点经营单位

  第二十一条 旅游涉外定点经营单位是指经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为旅游者提供购物、餐饮、娱乐的场所。
  第二十二条 旅游涉外定点经营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合乎规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相应的停车场;
  (三)有设施完备的室内卫生间;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第二十三条 申办旅游涉外定点经营单位的须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有关材料,填写《申请旅游涉外定点经营单位登记表》。经审批后 旅游涉外定点经营单位,颁发统一制作的标志牌。
  第二十四条 凡被确定为旅游涉外定点经营单位的,须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信誉保证金1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 信誉保证金用于处理投诉和理赔。发生理赔后旅游涉外定点经营单位须在一个月内将信誉保证金的差额补齐。旅游涉外定点经营单位关闭或取消,一次性退回其信誉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旅游涉外定点经营单位定期进行检查。

第五章 旅游景点

  第二十七条 旅游景点是指已开发的,为旅游者提供观光、游览、参观的场所。
  第二十八条 旅游景点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景点要突出特色,内容丰富,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二)交通状况良好;
  (三)通讯联络方便;
  (四)卫生设施完备。
  第二十九条 凡从事接待境外旅游者的旅游景点,须持营业执照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进行接待活动。
  第三十条 旅游景点的定点陪同导游人员,须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定点导游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一条 旅游景点应设置统一制作的中英文对照说明牌和中英文指示牌,使用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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