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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行业管理促进旅游业发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旅游行业管理促进旅游业发展的通知
 (1991年10月9日 吉政发〔1991〕52号)


  旅游业是创汇、创收的重要产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大力发展国际旅游业的要求。今年二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8号)。现就贯彻落实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大力发展我省旅游业。我省风光秀丽,资源丰富。旅游业是一项新兴的经济产业,发展潜力很大,前景广阔。各级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都应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不仅要看到旅游业的直接效益,更应看到它的综合效益和社会效益,把发展旅游业作为改善投资环境、增强吸引力和辐射功能的一项战略措施,认真抓好。
  二、各级政府要把旅游业做为一项产业,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旅游经济的客观规律,按照产业的要求,组织和管理旅游业的投入和产出。各级计划和旅游管理部门要加强旅游规划指导和宏观管理,争取在“八五”期间,在旅游资源开发、设施配套建设、改善交通条件等方面取得较大进展。要进一步利用外资、台资和社会集资等多种渠道积极筹集资金。各有关部门要在立项、评估、审批等方面优先考虑,适当安排,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旅游业采取优惠政策。各级计划部门要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适当安排一些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第三产业主管部门要把旅游业作为一个重点,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贴息贷款。旅游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照顾。对旅行社实行35%所得税率征税,银行专项贷款应在所得税后归还;但对其归还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前的银行专项贷款确有困难的,可按企业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在税前归还一部分。对旅行社以外的其他旅游企业(包括旅行社下属独立核算企业)的技措性贷款,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用借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在征收所得税前归还。对于旅游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油料等,要列入各级物资部门的计划,保证供应。
  四、切实加强旅游全行业管理。省和各地旅游局是旅游工作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机构,树立管理权威,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对全省旅游企事业单位在资格审定、旅游经营、业务考核、市场活动、财务审计等方面实行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要做好各项旅游行政规章的拟定和实施工作,把旅游行业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要采取措施,切实保证旅游活动的安全,杜绝事故发生。对于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旅游业务、超越经营范围、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和我省旅游声誉的单位或个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公安、物价、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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