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决定

  五、鼓励外商在开发区内成片开发经营土地。外商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续承或作为合资、合作的联营条件。
  六、开发区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市审批权限内不受投资规模的限制。由管委会负责审批,代发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并下达投资计划。“三资”企业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以下的项目,由管委会审批,报市计委、外经委备案。
  七、投资者在开发区兴办的企事业单位,经管委会批准,到驻开发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八、拓宽资金渠道,1992—1997年初建时期,市财政、市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各投资公司等财政、金融部门,每年要筹集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开发区建设。
  九、允许开发区搞活外汇市场,扩大外汇收支调济范围。为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经批准,开发区内企业可向社会发行债券或股票。
  十、每年市里在地方留成外汇中,根据开发区的建设需要,砍块下达给开发区一定的外汇额度。
  十一、根据国家税收管理体制和有关政策,在市管权限内以1992年开发区税收收入为基数,超收部分从1993年起至2000年返还开发区作为发展建设基金。开发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性建设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按优惠税率计算。
  十二、开发区内原有企业,经开发区管委会认定,可享受开发区有关优惠政策。
  十三、在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由管委会审核后上报审批。
  十四、管委会可自行审批利用外资项目的出国考察、对外洽谈,邀请外商与外国客人来开发区进行经济贸易、旅游、科技交流活动,并报市外办备案。
  有对外进出口经营权、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权、对外招商权公司的业务人员出国,管委会按有关规定,实行一次审批、年内多次有效的证件管理办法。
  在开发区购置房地产或被开发区聘用、雇用的外籍人员,需多次出入境的,可办理多次往返签证。在开发区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华侨和港、澳、台居民,可办理五年以内的暂住手续。
  十五、开发区内外商投资者的代表或代理人,要在我市落户的,经管委会审核批准,公安部门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