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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促进前扶经济开发管理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促进
 前扶经济开发管理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2年4月24日 吉政发〔1992〕1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前扶管理区行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发布《关于促进前扶经济开发管理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促进前扶经济开发管理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前扶经济开发管理区的开发建设,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政策,参照外地开发区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前扶经济开发管理区行政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区行委)是省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省政府对前扶经济开发管理区(以下简称管理区)的经济开发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管理区行委对管理区的经济开发和建设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发布有关经济开发建设的规定、决定、命令、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开发建设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审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开发项目;
  (四)负责土地规划、开发和管理;
  (五)对享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六)按照有关规定,对财政和税收实施管理;
  (七)制定利用地方财力或集资兴办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的收费标准及办法,经省批准后实施;
  (八)负责征收和管理本级兴办的各类企业的税费;
  (九)行使省政府授予的其他经济开发建设的职权。
  第三条 管理区的经济开发建设实行“管住宏观,放开微观,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理区行委及其部门应鼓励、支持管理区内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独立行使生产经营管理权。各部门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管理区根据“政企分开”的原则,设立各类经济技术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营业务,为客商投资提供合作和服务,并以投资者的身份与外商合资、合作办企业。
  第五条  积极吸引、鼓励国外和港澳台客商来管理区兴办合资、合作和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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