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办事处机关不准超编、混编用人,不准占用企事业单位编制,国家公务员不准在企业兼职;办事处的财务与企业财务必须分开,不能搞内部一本帐,办事处机关要与企业彻底脱钩。
(六)办事处所需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编制,可根据工作需要报请省编委单独核定。
(七)在调整期间,财政厅对各办事处行政编制分流人员的人员经费照常拨付,但最长不超过3年。
四、妥善调整、安置和分流人员
各办事处对需要压缩的行政人员,要采取多种途径,合理予以安排。
(一)对签订轮换协议的人员,到期回省由原单位负责安排工作。因原单位解体的,由原单位主管部门或撤销解体后重新组建的单位负责安排,不得拒收;接收单位编制已满的,可暂时超编接收,逐步消化。1990年10月10日以后调到办事处工作,没有签订轮换协议的人员,也要按轮换制人员对待。
(二)对1990年10月10日以前调到办事处工作,没有签订轮换协议的人员,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分流。夫妇双方生活基础和户口在驻地的,可分流到办事处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原单位在省内,其家属户口和生活基础都在省内,或家属在我省驻当地机构工作的,回省内由原单位负责安排工作,不愿意回原单位的,可采取自己找出路的办法解决,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人员,可分流到办事处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
(三)按规定应调回省里安排,但本人愿在驻地找接收单位的人员,可自行联系接收单位,限期3个月内调出,超过3个月,办事处不再负责工资等福利待遇。
(四)对年龄偏大(1998年底满58周岁),本人申请,经批准,可提前办理退休。夫妻双方户口和生活基础都在驻地的人员,退在办事处;生活基础在省内的,回省内原单位退休。国家公务员退休费按规定由省财政拨付。
(五)已在驻地办理离退休和此次经批准提前在驻地退休的人员,工资待遇按省内政策规定执行。
(六)调回省内工作人员在驻地占用的公房和经批准在驻地离退休的人员在省内占用的公房,应尽快倒出。
(七)凡调回省内或调到当地的人员,要把“工作户口”交回办事处。
五、切实做好调整工作
这次调整工作的涉及面较大,各办事处要请审计、国有资产和财政部门共同认真做好财务清理、国有资产登记造册和审计等工作,防止调整期间使国有资产蒙受损失。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持队伍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办事处调整结束后,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委组织部和省编委、人事厅、财政厅、审计厅、国资局等有关部门分别就涉及的调整工作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