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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碘盐加工运输经销管理办法

长春市碘盐加工运输经销管理办法
 (长府[1984]107号)

  第一条 为巩固地方性甲状腺肿(简称地甲病)的防治成果,确保食盐加碘的质量和防治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发布的《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暂行办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地甲病病区范围内,从事碘盐加工、运输、经销单位和个人,均依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碘盐的加工和包装,由各级盐业部门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私自购进原盐加碘或包装销售。食盐加碘不加价,加碘所需费用,按照省五局一社《关于贯彻国务院〈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执行。结合我市情况,确定碘盐的标准比例为五万分之一。
  第四条 各级盐业部门应严格执行“六化”(碘盐加工机械化,生产厂房化,供应经常化,质量标准化,清洁卫生化,成品包装化)和“五不准”(食盐不卫生不准加碘,非碘盐不准出库,非碘盐不准进货,非碘盐不准销售,非碘盐不准食用)的规定。提高碘盐质量,保证防治效果。
  第五条 依据《食品卫生法》关于直接入口的食品的规定,加碘食盐一律实行小包装。销售时,另收包装费。要严格执行物价政策,维护消费者利益。
  碘盐的包装规格为:碘精盐二市斤装,碘洗盐二市斤、五市斤和十市斤装,碘粒盐五市斤、十市斤装,必须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包装物品(布袋包装的碘粒盐除外),要印有标记(品种、数量及生产单位)和宣传内容。
  第六条 为防止食盐污染和碘的挥发,保证碘盐质量,所用包装物封口要严密、结实。要用清洁卫生的容器装载运输,统一由盐业部门制备,并收取押金和使用费。
  第七条 碘盐包装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从事此项工作。要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作业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第八条 碘盐按照经济区划供应,实行病区专销,非病区不销的原则,全市病区的碘盐销售单位和个人,必须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一律到当地盐业部门指定的碘盐加工单位组织进货;不准经其它渠道运销碘盐或非碘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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