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违法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并处以违法资金金额10%至20%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拖欠、截留或坐支预算外资金的;
  (二)将预算外资金私存或私设“小金库”的;
  (三)利用预算外资金从事计划外投资或股票、期货等交易活动的。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违法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并处以违法资金金额5%至20%的罚款:
  (一)收取或提取预算外资金不使用统一收费票据或统一收据的;
  (二)将预算外资金交由非财务机构管理的;
  (三)擅自利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的;
  (四)擅自利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投资或购买专控商品的。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不按照规定接受预算外资金鉴定或编制、报送收支计划或决算和未经批准擅自在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障基金在国家未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按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