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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条 对在文化市场经营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以及检举、制止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是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二)对文化市场进行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
  (三)按权限审批、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培训文化市场管理人员、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五)监督检查文化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六)负责文化市场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图书、报刊批发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委托设区的市和地区、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该行政区域内图书、报刊零售、出租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电子出版物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负责审查鉴定音像制品的内容。
  第十条 各级公安、工商、物价、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文化市场实行分级管理。
  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下列文化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工作:
  (一)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的文化经营活动;
  (二)自治区的直属单位、群众团体,中央驻宁单位,外省(区)直机关驻宁直属单位从事的文化经营活动;
  (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从事的文化经营活动;
  (四)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从事的文化经营活动;
  (五)音像制品的批发、放映;
  (六)电影片的发行、放映;
  (七)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销)及美术品拍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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