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宁人常〔1998〕3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12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1998年12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包括镇、下同)、村(包括村民小组,下同)全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组建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对集体资产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实行有偿使用。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县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授权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
  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办理。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监察、审计、林业、水利、土地、乡镇企业等部门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各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