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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98修正)

  第三十六条 提出报告的机关应当对各代表团审议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的意见和对报告修改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审议的意见和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于各项工作报告和关于计划、财政的报告,提出相应的决议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联合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
  第四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和秘书长、自治区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进行等额选举。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和自治区副主席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
  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
  第四十一条 选举自治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主席团、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均应列入候选人名单。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规则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规则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确定的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候选人的提名者应当向会议介绍所提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在讨论中提出的问题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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