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1998年1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
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和几年来的实践经验,决定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二款后增加“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二、删去第十四条中“决算”二字。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中的“决算”和“财政决算”修改为“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报,或者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三、删去第三十八条
四、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人选”修改为“候选人”,第一款中的“代表十人以上”修改为“代表三十人以上”。第一款后增加“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五、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选举自治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主席团、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均应列入候选人名单。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增加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规则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规则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确定的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作为第二款。
原第二款改为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