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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劳动监察条例

  劳动监察机构业务受上级劳动监察机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劳动监察职责:
  (一)宣传、贯彻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执行情况;
  (二)依法制止、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申诉、检举和控告;
  (四)负责劳动年检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引起的事件;
  (六)培训和监督劳动监察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劳动监察职责时,有权进入用人单位调查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调阅)或复制有关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检查劳动场所及其设施。必要时,可向用人单位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整改指令书》,用人单位必须在十日内接受询问或整改并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条 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受理制度,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第三章 劳动监察内容与管辖

  第十一条 劳动监察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和执行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招收、聘用劳动者情况;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
  (四)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发布、刊播、张贴招工、招聘、招生及劳务中介广告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抵押物(含有关证件)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遵守国家法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八)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和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
  (九)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十)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十一)用人单位遵守安置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劳动权益有关规定的情况;
  (十二)用人单位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十三)社会职业介绍、社会职业培训、社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社会保险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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