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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失效]

  (二)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门诊治疗费、住院治疗补助费、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三)失业职工生活特殊困难补助费和失业女职工分娩补助费;
  (四)银行办理失业保险基金的手续费;
  (五)失业职工转业训练费;
  (六)失业职工生产自救费;
  (七)失业职工再就业服务费;
  (八)失业保险工作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 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再就业服务费、失业保险工作管理费按下列标准提取和使用。
  (一)转业训练费,按当年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百分之十提取,主要用于失业职工培训以及相关的其他开支。
  (二)生产自救费,按当年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百分之十提取,主要用于扶持失业职工开展生产自救,促进其再就业。
  (三)再就业服务费,按当年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三分之一的百分之五提取,主要用于介绍、指导和帮助失业职工再就业。
  (四)失业保险工作管理费,按当年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三分之一的百分之八提取,主要用于失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业务和办公费等。
  第三十条 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再就业服务费和失业保险工作管理费分别专项立帐,逐年滚存结转,不计征税费。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再就业服务费可统筹使用。
  第三十一条 市、县失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由同级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劳动、计委、经贸委、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同级工会负责人以及用人单位和职工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劳动行政管理部门。
  失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失业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二)对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决算进行审批;
  (三)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四)对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进行监督;
  (五)对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问题进行查询;
  (六)研究、决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接受其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县审计机关对本级失业保险基金及提取的各项费用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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