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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的补充规定

  自治州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编写和审定乡土教材,作为州内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教材。
  第六条 自治州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学校传播宗教,不得利用宗教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
  自治州提倡和鼓励爱国宗教界人士积极参与和支持办学。
  第七条 自治州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应以国家办学为主,全日制为主,同时提倡多种形式办学。
  自治州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经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依照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兴办义务教育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在业务上给予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少数民族聚居的牧区和边远、分散的山区举办多种类型的寄宿制民族中、小学校(班)。
  第八条 自治州应当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并可在普通初级中学开设职业技术课。
  第九条 自治州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在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目标责任制,并作为考核有关负责人员政绩的重要内容。
  自治州实施义务教育的基本单位(行政区划)是县和乡(镇),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省、州属单位职工子女中应接受义务教育的对象,按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应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由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办学单位负责筹措,切实予以保证。
  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努力增加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其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并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地方机动财力应有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各级财政对义务教育经费作出预算并按期拨付,不得占用。
  国家扶持自治州的用于教育的各种专项经费应保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主要用于义务教育。
  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第十一条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并与居住人口和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相协调。所需资金,城镇学校和乡以上完小,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负责筹措。农村小学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县级人民政府对有困难的农村村小应酌情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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