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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的补充规定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的补充规定
 (1997年12月13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实施义务教育,促进民族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自治州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基本学制为初等教育六年,初级中等教育三年。
  全州在2000年基本普及初等教育。2010年基本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前两款的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年义务教育规划》。
  第三条 凡年满7周岁的儿童,不分民族、性别,应当入学,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城镇和有条件的农村年满6周岁的儿童可以入学;居住分散的牧区和高山村寨的儿童可以推迟到8周岁入学;个别儿童因特殊原因,入学年龄可适当推迟。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为特殊儿童的入学就读创造条件,特殊儿童原则上按户籍所在地就近随班就读。
  乡(镇)人民政府或被授权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开始之前20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须按通知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对在牧区和高半山村寨工作的教师实行优惠政策。
  自治州内的师范学校应安排一定的招生比例,面向牧区和高山村寨实行定向(含预科)招生,定向分配。
  第五条 学校应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文字。自治州内根据实际应坚持双语教学“并存、并重、并举”的原则。
  自治州内以招收藏族学生为主的中、小学校可以藏文教学为主,同时开设汉语文课;以汉语文教学为主的,同时开设藏语文课。双语教学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
  以招收藏族学生为主的中、小学校实行藏文教学时,各科须使用藏、青、甘、川、滇五省区统编藏文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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