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马边彝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一)贯彻执行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和参与编制全县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计划;
  (三)负责采矿登记、依法颁发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和矿产品准运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
  (五)负责自治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产品经营、加工、运输的监督管理、协调服务工作;
  (六)依法划定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协调和处理自治县内矿山矿界纠纷;
  (七)依法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八)履行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地矿行政管理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勘查矿产资源,必须持有勘查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手续,并接受自治县地矿部门的监督检查。
  自治县鼓励探矿权人到自治县勘查矿产资源,依法保障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提供方便条件。
  第八条 自治县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有优先取得使用的权利。探矿权人可采取各种方式与自治县联合兴办矿山企业,共同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第九条 允许个体采矿者开采下列矿产资源:
  (一)为生活自用采挖的少量矿产品;
  (二)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第十条 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并持采矿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证照。
  第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法》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和省规划矿区以及对全省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种以外的小型矿产资源,由自治县地矿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零星分散的砂金,由自治县黄金工业主管部门审批,自治县地矿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二条 矿产品加工企业以及从事矿产品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自治县地矿部门申请办理矿产品经营许可证、矿产品准运证,凭证到有关部门申办证照。
  第十三条 禁止无证开采矿产资源和经营、加工、运输矿产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