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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里藏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一)变更主要开采矿种;
  (二)变更开采方式;
  (三)变更矿区范围;
  (四)变更企业性质或名称;
  (五)变更采矿权人或法定代表人;
  (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采矿时间的。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的矿区范围,由县地矿部门具体标定,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公布并监督采矿权人埋设界桩或地面标志。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必须遵守合理的开采程序、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达到规定要求,不得采富矿弃贫矿。
  禁止乱挖滥采和掠夺性、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采取矿山安全措施,坚持安全生产,严禁违章作业。
  采矿权人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森林、水源、草地、耕地,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
  采矿权人采矿后,应当因地制宜复垦,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七条 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任何采矿权人必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四章 补偿办法

  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应当照顾矿区所在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
  采矿权人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需要占用土地、林地、草场、河道和建筑物的,按照《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手续,并缴纳地表资源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草原复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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