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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违法建设处罚办法[失效]

  (二)新建、扩建道路或铺设管线、凿井,按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罚款;
  (三)临街建筑物装饰、装修,按违法装饰、装修工程总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罚款。
  第七条 未办理建设规划方案审批手续在广场、旅游景点和临街主干道两旁修建雕塑、牌匾、小品建筑、围墙、大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改正,处以警告,并可按违法建设工程总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处以罚款。
  第八条 已办理建设规划方案审批手续,尚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执照,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按建设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处以罚款。
  第九条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面积、结构、造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建设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处以罚款。
  第十条 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执照规定的开工期限,未办理延期开工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按建设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一以下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承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执照的建设项目,或者未按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按勘察、设计费用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处以罚款;对施工单位按该项工程违法建设部分施工标准取费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 临时建设工程超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期限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并按临时建设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和执行措施进行。
  对单位罚款一百万元以上或对个人罚款十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处罚决定强行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封存违法建设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直至违法行为得到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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