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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1998年1月14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几年来的实践经验,决定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的例会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第二款中的“有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修改为“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第七条第五项“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草案”修改为“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三、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主持在本代表团会议上的质询、询问”修改为“主持在本代表团会议上的询问”。
  四、第十一条第五款修改为:“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采用举手或者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一并表决。”
  第六款中的“预决算审查委员会”修改为“预算审查委员会”。
  五、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六、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修改为“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七、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八、第四章的名称修改为:“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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