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发布日期:2008年7月18日 实施日期:1993年9月6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3年9月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会)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
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地遵守
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第三条 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
宪法、法律和法规,熟悉人大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 必须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工作,切实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专职委员要专心致志地从事常委会的工作,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兼职委员要尽职尽责,保证用足够的精力和时间从事人大工作。
第五条 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党委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无故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要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