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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8修正)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对接受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后六个月内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作出相应决定,报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确认。
  对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交全体会议表决前,应当将罢免案的主要内容通知被提出罢免的人员。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大会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各项报告时,如有必要可通过大会秘书处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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