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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8修正)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副主任,副省长、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十七条 如果提名的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提名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数,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大会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时候,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副省长、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时,依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省长、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上选出。
  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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