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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海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1998)

  “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七、第三十六第二款中增加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
  八、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如果提名的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提名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数,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大会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十、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重新投票”改为“再次投票”,第三款修改为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副省长、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时,依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十一、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罢免案。”
  第四款修改为:“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地半数的代表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在第六款中增加:“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大会主席团印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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