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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改,新法规名称为《西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9月20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

西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998年8月28日西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8年11月27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拆迁范围内居住并持有常住房口的公民或在拆迁范围内办公、生产、营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成片综合开发改造、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设施建设拆迁项目,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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