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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

  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一年的农村义务工;晚育的,免除产妇一年的农村义务工。
  第三十五条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可以获得以下奖励和优惠待遇:
  (一)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100至500元,并从领证当月起每月领取5元以上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满14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升学、劳动就业、农村安排宅基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三)有条件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酌情补助或减免独生子女的入托费、入学费、医疗费等;
  (四)当地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惠待遇。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证》的,除按本条例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的有关奖励和优待外,由其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发给500元以上奖励费。
  第三十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夫妻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是城镇居民或农民的,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承担;夫妻双方均是城镇居民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是个体工商户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个体工商管理费中解决;夫妻双方均是农民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三十七条 在县以下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岗位连续工作20年以上,并获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荣誉证书》的专职人员,退休后给予奖励。
  在县以下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专职(含招聘)人员,可享受人民政府或单位发放的岗位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视其孩次和情节轻重,对夫妻双方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计划外生育的,予以开除,并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二)农民计划外生育的,按上一年该县(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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