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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1998修正)

  第七条 国家设置的省、地、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受同级农业行政部门的领导,并受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
  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受县农业行政部门和乡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县农业行政部门负责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政策、业务指导和人员、资产、财务管理,在征求乡人民政府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任免其主要负责人;乡人民政府配合县农业行政部门做好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监督等行政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八条 省、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编制农业技术推广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先进技术的引进。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与覆盖率;
  (三)参加农业商品生产基地建设,实施综合技术,建立高产、优质、高效益示范点;
  (四)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健全和完善各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和信息网络;
  (五)总结交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经验;
  (六)搜集、整理、传递农业科学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
  (七)参与有关科技成果的技术鉴定。
  第九条 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并实施全县农业技术推广计划;
  (二)总结推广本地先进经验、引进新技术;
  (三)参加农业商品生产基地建设,建立高产、优质、高效益示范点;
  (四)开展农业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
  (五)搜集、整理、传递农业科学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
  (六)发展和完善乡、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
  第十条 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普及农业技术知识,培训农民技术员、科技示范户;
  (二)推广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
  (三)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
  第十一条 乡、村、组群众性的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在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有关单位的指导下,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十二条 农民技术员、农业科学技术示范户,应当指导和带动农民推广农业技术。
  第十三条 有关学校、科研单位、国有农林牧渔场和群众性农业技术服务组织、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应当参加农业技术推广工作。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在农业行政部门或科技行政部门的组织协调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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