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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8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日)废止

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1998年7月24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推进依法治省进程,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做到学法、守法、依法办事,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坚持与法制实践、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采取统一规划、分级实施、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保证必要的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内容:
  (一)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
  (三)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与公民权利义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要求:
  (一)普及宪法、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教育广大公民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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