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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98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7月25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1日)修改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1994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9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7月24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要贯彻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律规定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时,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
  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在相应的副职中决定代表人选。
  第五条 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补充任命省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第六条 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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